美丽的“法治”
    不管人喜不喜欢,重视不重视,有些问题的最后解决,一定会通过法律的程序。也许有不想送人走这条路的例外,也许法定程序可能是摆设,结论是否公平也有争议,但法律程序之普适于社会,这一点大概是不争的。所以孰大孰小的争辩,搞与不搞的讨论,其实结论已经清楚地在桌面上了,只是人看见不看见,理解不理解,愿意不愿意认识和操办的问题。根本上说,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。     一种痛定思痛的选择,是社会集体意识经过充分磨难后的价值取向。“文革”以后对“四人帮”的公审,不再用简单的内部清算运动,果断…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