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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私权”,也许我们开始“启蒙”了

    生活在一个来自封建底版的文化氛围里,即便有信息高速公路,可以自由地畅游世界,是否可以认为,我们已经脱离了蒙昧吗?答案可能不是。就像现在人们普遍吃得好了,营养却未必周全那样。我们对于“私权”的认识才刚刚涉及,社会对于“私权”及其与“公权”的关系,还普遍朦胧。方舟子和韩寒之间的笔战,以及很多围观议论,反映了这种朦胧。

   

“私权”概念,是在这几天映入我的眼帘的,“私权高于公共利益”的说法,更是冲击了我们这一代人的传统观念。一位法学家指出:韩方之争,反映了社会对于“私权”的认识和界定还不够清晰,对于“私权高于公共利益”的准则,还很陌生。

   

是的,自己以为思想还算跟得上时代,在这一层面,还停留在直观上。我们按常识和常理去评判一些事情,肯定是狭隘了,朴素了,肤浅了,因为我们的常识和常理,根植于社会的共识和自己的经验,而我们社会的主体,还远离“普世价值”,在一点一点地靠拢。

   

我们从小接受的是“大公无私”或者“公而忘私”的教育,曾经一天到晚在“斗私”,谈“私”色变。建国六十多年,前半段以消灭“私有制”为使命,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,“私”字才渐渐有了一席之地,国家颁布容私的《物权法》,好像也是不久前的事,还在逐步落实中。所以我们对于“私权”的认识,就在半梦半醒之间了,思想上存在着藩篱,要抖落清楚,很不容易啊。

   

特别是“私权高于公共利益”的价值准则,现在还很难被社会接受,所以很多光怪陆离的事情就层出不穷了。我们的法律规定中,才刚刚开始明白,不可以强迫嫌疑人“自证其罪”的,而政府应该公开的“三公”开支,曾长期被认为是国家机密。所以在网上质疑“私权”的议论,不会有人拦阻;责疑“公权”的话语,则很少能幸免被删帖的。

   

所以,舆论只能在“私权”的领域内任意发泄,甚至大动干戈,在“公权”领域,就如履薄冰了,特别是名人。熟悉“私权”和“公权”孰轻孰重的方舟子,是绝对不会去碰“公权”的,就在“私人涉公”的安全领域里打假。而韩寒的可爱,就在于他不够世故,敢于直挑“公权”。就这一点,方舟子应该对韩寒表示敬意的,他不可能不懂其中的价值,因为他来自“公权”卑微,“私权”崇高的美国。

    方舟子可以质疑韩寒的文史能力,质疑他的写作能力,质疑在十多年前举行的“新概念作文大赛”的公正性,却不应该过多纠结于韩寒是否有“团队”,是否有“代笔”,因为那属于“私权”范畴。国家相关于著作权的法律,关心的是作品的署名权,限制的是“抄袭”,对于“代笔”,并不涉及,这自有它的道理。当然,法律不过问的事情,不等于伦理不可追究,只是伦理追究更需要尊重对方的“私权”。

   

可惜了,我在二十年前刚刚知道“私密性”这个词,社会上尊重“个人隐私”的风气也形成不很久,所以对于“私权”的认识和理解,肯定是不充分的,需要一次启蒙。从前我根本不知道,很多涉“私”的真相,其实可以不用去告诉别人的,更不用“自证清白”。不过人文环境在变,方舟子和韩寒两大网络名人的笔战,也许就拉开了一场社会思想启蒙运动的序幕,让我们有了一次熟悉了解“私权”的机会。一旦“私权”在社会中伟岸了,“公权”也就自然地此消彼长了。

   

前几天,几个博友不约而同地对韩方之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,都是出于本分的思考,是一种朴素的评判,不会站在尊重“私权”的立场上去看问题,因为没有想到这个视角。在“百家争鸣”中,别开生面,模糊的印象也就瞭然了。思想启蒙时代,躁动也许是难免的情绪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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