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管人喜不喜欢,重视不重视,有些问题的最后解决,一定会通过法律的程序。也许有不想送人走这条路的例外,也许法定程序可能是摆设,结论是否公平也有争议,但法律程序之普适于社会,这一点大概是不争的。所以孰大孰小的争辩,搞与不搞的讨论,其实结论已经清楚地在桌面上了,只是人看见不看见,理解不理解,愿意不愿意认识和操办的问题。根本上说,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。
   
一种痛定思痛的选择,是社会集体意识经过充分磨难后的价值取向。“文革”以后对“四人帮”的公审,不再用简单的内部清算运动,果断采用公开的法定程序解决,应该是这样的醒悟过程。全社会都不会愿意再过“无法无天”的日子了,不再相信单凭个人思想和地位就可以保证社会正确运行的神话了,所以毅然选择了法治解决的模式,是一种时代的进步。
   
当时的法制尽管粗糙,做起来可以有板有眼,正大光明,以后也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。今天虽然有为“文革”叫魂的声音,对于那一些审判却很少唧唧歪歪,也证明了法治道路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。因为公开审判中的指证受到了社会广泛的监督和约束,当事人有申辩权,还有律师的介入,程序正义就有了相当的保证。如果当初单单是内部清算,就难保后来猜想和怀疑不断了。
   
法治其实很简单,大家都在一个框架一个规则下玩,吹哨的是公推的服务员,没有特权,也没有人可以例外。但是在我们国家,这样的境界不容易,平民浸泡在公堂文化中,习惯了父母官的称呼,而吹哨的权力又是打出来的,很多道理一下子就没法讲了,所以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
   
不过,真正的大道理是不需要讲的,每当有大的情况发生,谁都会想着遵循大道理处置的,不愿意被社会和后人说三道四。这样的经历一段段叠加,人们的认识就慢慢趋于一致了。公平就是这样一种态度,法治就是这种态度的公开表达,好不好,其实大家都知道。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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