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来的好多事,就是让人想不明白,对于一些明显涉及枉法的事件,国家有关部门怎么视而不见?听之任之?
   
好像有过神马规定:不得在经营场所悬挂党和国家领导人和企业家的合影。那么怎能允许有企业以邀请企业家到人民大会堂开会、并且和国家领导人合影为由,来向社会敛财呢?怎么可以允许企业明码标价,公开消费中国特色的政界关系,搞什么会议经济呢?而且,还确实有很多在职或退休的领导对出席这种场合乐此不疲,“乱花渐欲迷人眼”。
   
一家根基飘忽的企业,借的是社团的名义,用的是李向阳的办法,“朝鬼子打一枪,朝伪军打一枪”,对领导说自己有多少会员,拉人入会时说本会有多少领导压场,然后从中获利。可是假托一个并未合法注册过的社团,以招收会员的名义来为企业敛财,在法律上就已经有“诈骗”嫌疑了。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,只要以营利为目的,使用假身份,假文件或者假名字的,就有诈骗的嫌疑,偏偏在京师招摇过市就无人干预了呢?难道真是灯下黑?或者投鼠忌器?
   
明明是家赢利的企业,还要借壳一个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的非营利性的社团去劝募,榜上一个国家法定的慈善机构的账号去打“擦边球”,这是法律可以允许或者默许的?事实上,这是官办慈善机构变相的不规范授权,无形中就让企业原本不合法的劝募行为合法化了,官方的合法社团成了一种“媒介”,近似于为虎作伥。举个例子:偷猎保护动物野鸭的不法分子,会把几只家鸭放在空地上,周围架起捕鸟网,野鸭看见有鸭子在,以为环境很安全,就飞过来了,结果一头钻进网眼…那几只家鸭,就叫“媒鸭”。在这一类荒唐中,我们的官办机构很像是“媒鸭”。
   
有人叫冤,善款一定会专用的,这当然可以相信。但是谁又能保证,“将来”专用的善款,会一直放在官办慈善机构的专用账户里面吗?如果不是,善款生出来的钱归谁?还有项目的投资,制定过合法的工程招投标程序吗?如果有,则招标的主体和实际操作人是谁?将来使之合法化的官办机构,是否会对项目的投资进行严格审计?太多的疑问,就可能是远超于管理费的那部分盈利的落脚处。
   
还有,昨天提及的“虚开慈善发票”,这根本不是“诈捐”,因为诈捐只是道德上的问题。这甚至还算不上是“诈骗”,可能就是罪加一等的“偷盗类”罪错,早就超出了业内自查自纠的范围,国家的强力机关怎么不管?
   
很多理论家一直在批评“三权分立”,话说的也中听,可是应该在实践中去努力证明啊?应该更加小心行事才对,让人民放心,并防止因为“少数人”的行为而授人话柄。但是现在的一些情况,实在令人看不懂,“七一”讲话不久,就有这么多的官员把党中央的声音当耳边风,那就不必对他们客气的,该咋咋的,社会总是要进步的。
   
   
   
   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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