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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认罪”

一则小新闻:一对武汉夫妻因为去年初向新国卫生官员提供假资料,谎报行踪,且不认罪,今天被新加坡法官判罪成。

新闻摘要:该夫妻去年1月22日赴新,男人23日出现症状,31日被确诊,是新国的第16号病人,他隐瞒了22日到29日的部分行踪,谎报了其它行踪。

按新加坡法律,在“不认罪”之后被判“罪成”,意味着原本可以轻处的案子,肯定要重锤了。

文明世界的法律,大都会留“认罪”一扇门,给被告一从轻机会。

说是可以节约司法成本,就是给被告留了一个出路,因为“认罪”后的处罚,与“不认罪”相差很大。

我们没这种制度,也没与这相适应的文化。

我们的正策,就是“坦白从宽”,具体怎么个宽法,事先谁都不知道,不可能明确告诉被告。

渐渐地,神州很多私传:“坦白从宽”,就是把牢底坐穿。渐渐地,有很多人开始选择,打死也不承认。

不晓得那对武汉夫妻,是不是想打死不承认?为什么在法官审理前放弃认罪机会?

他们隐瞒的行程发生在新加坡,人家官方的调查能力有这么不堪?一年九个月下来,还理不清他们那几天的子丑寅卯?

或许他们没请律师?或者没钱请好律师?西方法律制度里,如果没有好律师,官司一定难打。

简单推理:一个好律师,可以把坏案子往好里推。那么一个差律师,甚至没有请律师,官司就会往坏里走。

然而要请好律师,钞票实在很重要。大多数在海外的中国人,是请不起当地好律师的。

该案下月10日宣判,时隔一年多以后,两个武汉人因为隐瞒疫情而且“不认罪”,在新加坡获刑,肯定会上热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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