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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常识”犯浑

副手菊爆正手有“私生子”,生母都有名有姓,看上去不像空穴来风,更是一种破釜沉舟,段某不仅公开倒逼了胡,自己的退路也封死了。

因为这事涉及好几个人,涉及好几个家庭的名誉与和谐,诉讼的主体很多,如果事实不是这样,段某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而且查“私生子”很容易,只要有人提讼,具体那个谁是否“私生子”,做个“亲子鉴定”就明白了,不像查“私生活”那么难。

常识告诉我们,这件事胡某很容易自证清白,或者组织上很容易厘清是非,抽两管血就能解决问题。

但同样用常识思考,菊爆者段某是个厅官,长期从事媒体工作,不会不晓得个中利害,不至于会无事生非,伤害无辜。意气用事,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。

当然还有常识,如果组织上可以查而不查,不特地安排做“亲子鉴定”为胡洗白,那就等于说,此地没有银子三百两。

还是常识,在一次菊爆事件中,由被菊爆人来界定菊爆人的状态,这个不正常。段某的情况怎么样,应该由组织上出面说,胡自己说不合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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