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场是中学同学托的,她毕业后留在上海工厂,几十年不见,退休后同学聚会时再重逢的。
那天聚会后,同学瞅个空子对我说:她有事要求教。其父母去世,因为没有遗嘱,她姐的儿子想要外公房子,把已故外公外婆,自己妈和两个姨,一起告上了法庭。
我大吃一惊,为了一套房子,外孙告已故外公外婆,儿子告亲妈亲姨,其人的素质,亲情的撕裂程度,让人瞠目结舌。
同学说,她外甥是本区某衙的一个科长,政策熟悉;她一个退休工人,社会关系匮乏,都不知道怎么办了?
她说不想请律师,准备自己应诉,希望我能指点若干。我很明白,对于一个退休工人来说,请律师的费用,抵一年多的退休工资,多数是舍不得的。
情况介绍:外甥是知青子女返沪,同学是其小姨,与父母同住,当时作为监护人,同意接受外甥户口。94年遇动迁,外公外婆带外甥分一套,小姨三口之家分一套。
我们上一代的家长,这种事不可能与未成年外孙商量,在“同住人”一栏,代外孙签了名,当时也管得松。但这就成了祸根。
产权变更后,外公分别给同住的两个外甥一家2万元,当时那是巨款,一套动迁房才6万不到。但长辈给钱,不可能签字留据,日后就没法说了。
我略知一些民法,说那案子已过20年,超过了申诉时效。告诉同学不管对方怎么说,就以申诉时效过期为辩,要求法庭驳回原告所求。
过两天觉得不踏实,现在打官司,庭审环节特别重要,同学一个素人,法庭上都不会说话。而她外甥准备充分,又志在必得,总有点道理,万一输了就麻烦了。
马上联系同学,建议她还是要找律师,否则很容易输。同学说此道不熟,央我介绍,就为她托了个大律师。
原来这一类官司诉讼时效不一定有用,而且大比例是“原告”“共同居住人”胜诉,二审更是原告胜的比例高。
外甥的诉求是:95年外公侵了他的权,冒充他签字“放弃”,要求判房屋购买无效,房屋返回原来状态即公租房。
也就因为外公外婆没了,三个女儿继承遗产,所以外甥要一起告。主要是告小姨,他认为当年动迁时,小姨已经拿过房了。
同学拿不出直接证据,外公给钱没证据,外甥签名的鉴定,反倒证明是外公的笔迹。大律师告诉我,这官司很悬,怪不得原告志在必得。
间接证据有点,外甥告诉法官:外公改变房屋性质的事,他是最近才知道的,所以才刚刚提讼。
大律师找了很多证人,证明他们全家早就知道那事,而且房费改物业费,已经交了二十年,外甥他妈不可能不知道。
另外,外公去世已经8年,外婆也走了好几年,遗产清理时,财产都界定过,亲属和邻居都知道,老头老太留下一套产权房。
大律师亲自出庭辩护,最后法官采纳辩护意见,同学一审得胜。外甥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而我一直在感叹,这样素质的“科长”,一审二审法官都批评了他。然鹅平时他坐机关,手中还有点小木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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