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了通知,参与世博特许经营的公司都要缴纳产品保险费。产品投保是当时我们在申报特许经营时就在合同条款里约定过的,只是因为当时具体细则未定,没法操作。现在世博的时间差不多了,PICC就抓紧定了细则,风风火火就要秋收了,规定我们应该在8月底之前交完。
   
按说这应该没有异议,而且领导说这还关系到特许经营制度的完整性,保险缺位还不行,但是问题恰恰是在大家都认为没有问题时产生的。投保的细则由PICC单方面制定,具体得和他们谈,PICC在此时则俨然成了政府的中介,只是在例行公事。他们忘记了自己其实和我们差不多,都是“卖产品”的,于是活儿干得粗糙,这事情也就难办了,甚至会难为想认真履约的世博官方,我们则掏钱掏了一半,手也缩了回去。
   
本没有多想,既然是约定的,该付就得付的。但是再简单也会想到,我们既然出钱投了保,总得知道“被保险人”是谁吧?官方和PICC都没有告诉过我们,只是让我们按约定去买保险,没有告诉我们为谁买?为什么要买?后来一问,笑话就出来了,原来“被保险人”就是我们自己,我们买了保险自己享用。既然是为我们自己买的,我们就得问问清楚了,为自己花钱是种消费,总要弄个明白。
   
于是就问了保费该怎么交?理赔的程序怎么走?PICC的回答很清楚:保费是生产商和零售商都得交,费率都是按各自的采购价,以每件产品的千分之一左右收取。这脑筋动得好,这样一来就是复式收取了,还不让零售商刨去他们应该付给生产商的成本。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赔方面,PICC收取了我们的巨额保险费,却是什么事情都不用做的,理赔还得我们自己去面对。万一我们的产品出了问题,我们还是自己赔,还多出一件事来,要记得将理赔方案及时和他们通气,他们将在核定后再把我们赔出去的钱赔给我们,而且每件产品赔付的最高限额是500万元。天下还真有这样的好事,只是这样的好事肯定已经构成了“不公平交易”。
   
这其中还有一个细节,收钱的时候,是生产商和零售商两家,真正赔付的时候,其实只能是一家去赔的。都说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厉害,果然名不虚传,怪不得赚钱如此容易。然而他们也有失算处,因为这是一种商业险,只是他们的一种“产品”,应该兼顾消费者的意愿的。政府和我们有约,不等于他们就可以随随便便地就将一种产品硬逼着我们去买来享受。商业的精神就是公平,契约从来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的。
   
就从商业保险的道理说吧,世博会到现在已经时过其半,对于已经早走几年的特许产品销售来说,则应该是时过大半了。如果说产品有风险,这风险到了现在也已经是强弩之末了,之前部分的风险在事实上已经由我们自己承担了,哪有自己已经承担了风险,却还要向保险公司付钱的道理?“时间就是金钱”,对于保险业来说,时间更是它赚钱的全部,因为只有时间才会产生预期,预期的风险加上保费就是预期的保障。
   
我们总不能想像,飞机都已经开始降落了,再让乘客去买航空险吧?更不能想象,在乘客已经走出机场时,再让他去买航空险吧?事实上就是这样,现在有很多产品早已停产脱销了,已经退出市场了,退市的产品还要交保险费,真的没有道理,不得不令人想起那著名的“摘桃子”说。
   
不是我们自觉,世博特许产品的质量问题,一直是我们的人民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,一直在我们政府的严格有效的控制下,怎么突然就冒出一个PICC收起钱来了?之前个别已经发生的商业赔付问题,都在官方的有效监督下得到了解决,好像已经看不出还有PICC插足的空间。这样,买产品保险的意义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,何况他们提出的这件“保险产品”又是那么粗糙,那么地缺乏商业精神,我们是否应该继续履行最初的约定去交钱呢?
    补充一个视角:就商业保险而言,投保人出钱和被保险人享受,总得应该物有所值吧?而现在推出的保险产品可以保障我们吗?肯定不能!如果我们的产品真有质量问题,且造成消费者的人体伤害,我们在赔付的同时,政府肯定会将我们的产品下架,并且吊销特许经营证。如果PICC保障的是这种风险倒也算了,我们最多还有500万可以到手。可是条款中并不涉及我们在这种境遇中的保障,不得不说,PICC产品设计的想法很聪明,可惜他们忘记了这只是一种商业保险。
   
在我国,法定的强制保险只有社保和交强险,那是不管你是否意愿,哪怕是时间过了,一定要缴纳的,否则政府可以强制收取。但是商业保险却未必,如果约定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,很多要约已经灭失,即使有约定在先,履约的保证肯定也必须相应地调整的。即使政府可以行使一些公权力来保证国企的利益,“商业保险产品”的设计也应该合理。法律大于法规,国家的《合同法》,肯定不会保护“显失公允”的商业合同,“特许办”也会保护特许经营商的合法利益的,不可能硬要我们闭着眼睛去交那没有法理和道理支撑的保险费的。再说,保险产品的质量也有婆婆管的,保监会就是。  
   
那么,怎么看待当时政府和我们的约定呢?约定来自我们从国外引进的“特许经营制度”,包括北京奥运会的相关制度也是从国外引进的。这里就有了一个引进以后的消化吸收问题,我们必须看到,国际上的特许经营都与政府无关,是由社会组织和企业承办的,没有权力的强力保障做后盾,所以人家在制度设计中才需要强调有保险公司介入担当。国情不一样,我们引进了特许经营之后都是由政府一手操办的,政府还需要保险公司做后盾吗?这样的语境里,我们不得不提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特色了,这是我们的核心价值。
   
必须得考虑中国国情,我们不妨假设一下:万一真的有世博特许产品造成了人身伤害事故,通过巨额赔偿解决问题,这在国外是可能的,而在我们这里则是“零可能”。世博运行,安全第一,自然包括特许经营。政府能够容忍特许经营商自己赔付受害人500万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,然后保险公司再把钱付给特许经营商的情况发生吗?No
!政府对此一定是零容忍。
   
可以想象,一件要赔十万以上的产品质量事件,会在社会上造成多么大的影响?对世博造成多么大的伤害?所以一旦发生,别无商量,层层领导都会批示“斩立决”。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,这种简单套用西方商业制度的保险概念,对于我们被保险人的保障意义实际上是不能成立的,更何况现在的时间也不对了。
    唯一可以谅解的是:在政府在和我们签订特许合同之前,PICC应该已经和政府约定好了要收保险费,经历过北京奥运会,他们知道这是一件稳赚不赔的生意。可能就是认为和政府约定了就能放心睡大觉,所以他们就连自己的“产品”设计也随意了,反正不怕你不买。但是现在时间肯定不对,PICC和政府的合同在条件上也已经出现了变化,特许经营的风险在事实上已然大半消失。如果我们一定要给政府面子,这种过期保险的收费也应该大大地打折。PICC的收费和其履职的风险应该是对应的,既然世博已经接近尾声,再让商家去付世博全程的保险费是没有道理的。
    倘若就是一个理由:政府就来个行政命令,世博特许经营商就得向PICC无理由付钱,相信我们也会服从。话儿干脆说白了,大家也没有话说。但是如果真的把世博特许经营当做一件正事来办,那就应该认真想想中国的国情和我们政府的有效管理,是否还需要保险公司去狗尾续貂?当规则在事实上已经漂移,责任大部分已经灭失的时候,我们是否还需要去交莫名其妙的冤枉钱?“城市,让生活更美好”的最后一个诠释是“更深的情谊”,希望不要被PICC的乱收费给搅了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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