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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行政主体”没有“第三方”

暴盐小新闻,网红视频:浙桐乡某市容巡查对沿街商店员工训话,要求市民配合府衙整治,否则将“格杀勿论”。

随即,微信圈舆论大哗。

这是前几天的事,热气清蒸可能过敏,暴盐晾个几天,大概就没事可以聊了。
朋友们都在怵“格杀勿论”,我倒是觉得,当地官方的事后解释更糟。
看过视频,那个巡查员的肢体动作和语言,“狂”得有点病态,其精神可能有点瑕疵。
但官方解释说,这件事是外包的“第三方公司”所为,想撇清府政工作人员的干系,结果是越描越黑。
一个原则问题:市容巡查属于依法行政,行政主体只有一个,即便委托了别人,责任还是自己的,根本不存在“第三方”。
说得白一点,如果府政请了外包公司,就是把“权力”和“责任”一起委托了。官方应该评估过,那事是可以委托的,因为出了问题是委托方担责。
当然应该很审慎,那家外包公司是靠得住,信得过的,因为行政主体业务“外包”后,主体责任没变,与“商业第三方外包”有根本区别。
行政业务外包出了问题,哪怕是“临时工”干的,都得由相关领导担责。
委托的本质就是请“代理”,权力和责任都得自己担,哪是一句“是第三方公司干的”,就可以解脱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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