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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有畏惧之心,才少事故隐患

胶州路公寓大火,原因是电焊工违规操作,再深一些就是工程总包方的违规发包和承包方的违规转包,监管的链条于是断裂。就已披露的情况来看,这帮人的胆子也够大,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了。那几个可悲的农民工其实是这种肆无忌惮的牺牲品,他们的无证和违规电焊多数还是因为无知,是因为无知的胆大。但是总包方,分包方和包工头就罪不可赦了。

总包方和分包方,他们的胆大应该是明知故犯,国家的三令五申他们不是不知道,不准违规转包和安全生产的规定他们不是不知道,相信静安区委和区政府领导的管束也不谓不严。但是那些人还是敢于作奸犯科,目无纲纪,草菅人命,酿成如此大祸,真的令人瞠目结舌。

当然还有监理方的责任,光是在网站上提出监管意见是不能免责的,他们应该清楚外墙保温使用易燃物的后果是什么?他们可是内行啊!还有政府属下的建管所和质监站,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建筑行业的管理规范其实很齐全,几乎没有空子可钻的。但是如果集体不作为,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。这一方面,区委和区政府是鞭长莫及的,只有区的建交委可以管,所以建交委的责任也是不轻的。

曾经在区里管过机构、编制和人事七年多,但却一直不了解建交委下面的那些机构管什么的?有什么意义?直到以后自己下海,操办过一家装饰公司,才知道那些机构虽然只是科级,但权力是何等地大,到建筑公司是何等地威风,赚钱是何等地容易。都说当官的买便宜房,其实这个口子可以买到的便宜房,价格远逊于一般的处级干部。所以只要他们在管理上不作为,问题也就不会是一般般的了。

从某种意义上看,这次大火和之前的倒楼事件,轨迹如出一辙,都是施工方的无知加胆大妄为,但背后都是这些极重要的科级单位的监管职能缺失。这种状况,就像有人驾着一辆没有刹车的汽车,车毁人亡几乎是必然的后果。大火事件中,由于总包方和分包方是建交委的直属公司,监管的缺失就更多了一层理由,因为都是“自己人”。孰不知,这样一来,事情就闹大了,多少无辜的生命啊!今天知道,已经是58条命了!

人当有畏惧之心,为官要惧,为商要惧。大官要怕小官出乱子,小官要怕企业出乱子。所以平时大官作风要深入,而且不能护短,板子该打则打;所以小官的工作要顶真,丁是丁,卯是卯。那么为商应该惧怕什么?惧法律,惧事故。曾经做过一些工程,知道不分包是不可能的,社会化协作,本身就是一个分包的过程。有些活计,如钢结构、玻璃幕墙、消防或信息系统等都很专业,国家是允许转包的,但是那都应该在总包层面上的事,因为有分包,所以才有总包,责任和权利是配套的。法定规范很明确,禁止两次转包,即分包者不可再将业务包出去。这回分包方不仅再次分包了,而且还将重要的保温层施工转分包给了个人,而电焊工更是包工头从马路上找来的无证工人,罪莫大矣。错!错!错!

当年我们做总包公司时,管理很紧,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都是自己派出的,材料一定自己买,因为出了事,总包方要负全责的。我们规定分包方要上交花名册,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经常去点名查验,以防他们再次转包或从马路上临时拉人充数。我去看工地时,也常常会去查验工人的身份证,与花名册核对,如有出入,就是重罚。那是1999年,我们对于工地的安全肯定是紧抓不放的,现场工人如有不戴安全帽的,就罚分包公司的负责人每人次50元;现场每发现一枚烟蒂,罚分包公司款50元,都签好协议的,所以秩序井然。记得罚款最多的一个工地,也就是几百元了,重罚之下,就不大有人违规了。

就是这样,我还是畏惧,天天怕出事故,终于在干了一年半之后不想干了。虽说有股东之间观念不合的原因,畏惧也是一因,读书人是不合适干这行活的。然则久在圈内的人,胆子或许就大了,甚至连应该阻燃的保温材料都可以让包工头自己去买,祸种于是埋下,贪便宜,想当然地就埋下地雷了。按规定,阻燃材料都要留样给消防局查验的,估计因为是外墙施工,所以松了。天网恢恢,本须畏惧,执管者怠,作业者罔,匪夷所思的惨祸也就难免了,呜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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