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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雷”“于”孩儿脸,法治不同天

“雷”“于”孩儿脸,法治不同天

朋友们都在请教法律:

北京“打雷”,死了个平民,穿制服的不予起诉;山东下“于”,平民抵抗侵略,不幸有死伤,要判无期。

一样的法律,北京与山东,为啥天差地别?莫非就是因为“雷雨”?像积雨云不可捉摸?

说起来我们用的是“成文法”,法律有一根绳,然而“木直中绳”,“柔以为轮”,古人早就预言了,我们的法律实际上是圆的。

于是,人治充分发挥。北京人与山东人有区别的,所以“雷雨”情况不一样。很不一样。

我们的法律就是“雷雨”,像孩儿脸,所以“雷是雷”,然后“于是于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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