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州“抽梯坠亡”事件,又陷入了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”的怪圈,官是“公”,“民”是婆。
当地“公公”用重板打“老板”屁股,以涉嫌“重大责任事故罪”刑拘了他;对于“上屋抽梯”的城管队员,则在事发后几天移交“纪检监察”调查。
“婆婆”们则认为:“上屋抽梯”者才是“坠亡事件”的元凶,不平声再度汹涌。
虽然“刑拘”与“移交纪检委”,眼下都不是结论,但看上去孰重孰轻?大概不需要解释的。
很明显的“不公”,为什么“公公”还理直气壮,法律引用得煞有介事的?猜想他们是忘了“初心”,混淆了原则和常识。
先说原则。最近从上到下展开得轰轰烈烈的“大调研”,郑州的“公公”们,好歹得“调研”示范下吧?
贯彻或者看齐,从这个热点入手,正好告诉百姓:“大调研”是怎么回事。如果没有这背景,就事论事看“抽梯坠亡”,也就是常见的官民意见不一致了。
但正好就有这样一件意外,“公公”未经“调研”就护短,与民众的判断大差异,就把“大调研”不当回事了。
原则还有一条:不管法律具体条款如何如何,其最基本的原则,是为了“保护人民群众和财产的安全”。
这么冷的天,工人在屋顶施工,“公公”的手下把上人的扶梯给抽了,想过“群众”的生命安全吗?
这个问题很原则,不法分子偷东西上屋顶下不来,执法者还要考虑他们的安全,帮助他们下来,故事多了去了。而那天在屋顶上施工的,就是自己的工人兄弟啊!
何况官方公布的真相告诉我们:城管抽梯,本就是冲着工人去的,嫌他们“磨洋工”。所以“抽梯”有动机,与工人坠亡的后果,有明确的逻辑相关性。
原则错了都不知道,常识的混乱也就难怪了。郑州的某些“公公”这样表达意思:老板违规施工在先,在现场又不有效阻止工人悬绳下来,所以“刑拘”他很正常。
可“婆婆”们以原则为纲,纲举目张:老板再有怎么错,工人是无辜的;老板和工人再怎么“磨洋工”抗命,生命的安全总是第一位的。
他们再怎么错,也不至于要以生命为代价;而“抽梯”可能危及屋顶上人的生命,这应该是常识。
这么说吧,如果是小偷电鱼,不小心电死了人,法律怎么对待?平时研判“正当防卫”和“防卫过当”与“过失杀人”的区别,法律是什么尺度?
只是现在“不忘初心”时候,又是“大调研”当季,这样的糊涂办案,不仅得罪群众,上层也不会高兴的。
当然了,“移交纪检”是一种可进可退的手段,结果可小也可大。但过于机会主义地利用纪检这块牌子,也对不起王书记这些年来的辛勤打造不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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